首机发[2002]17号
关于颁发《首钢总公司办公电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子公司、部厅:
为了适应首钢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办公电话的管理,现将《首钢总公司办公
电话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首钢总公司办公电话管理办法
首钢总公司机动部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首钢总公司办公电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首钢总公司办公电话的管理,保证生产、经营通信指挥的畅通,为电话用户提供优质、快捷的通信服务,保证通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首钢总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办公电话,包括各单位使用的市话局直拨电话、首钢局(8829)直拨电话,各单位具有出入中继线(即有DID或BID拨号入网方式)的小交换机和调度机的分机电话。
第三条 首钢总公司机动部(新钢机动部,下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首钢集团内办公电话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各子公司、总公司独立厂矿主管处(科)室依照本制度及本单位的管理办法,对本单位内的办公电话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首钢办公电话实行有偿使用。地处石景山地区的首钢集团各单位,原则上应安装使用首钢局(8829局)自动电话。首钢局自动电话由首钢电讯公司负责安装、维护、运营。其安装、维护、使用等费用的收取标准,由总公司计财部参照北京市电信市场的收费标准制定颁发,并根据市场变化而适时调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首钢新钢公司、首钢股份公司、总公司独立厂矿等在北京地区的有关单位,矿业公司等外埠单位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办公电话管理
第六条 首钢总公司办公电话实行按需配备、逐级管理的办法,做到适应首钢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方便工作、合理使用、严格管理。
第七条 总公司办公厅负责总公司机关部、处办公电话业务的申请审批及管理工作,新钢公司办公厅负责新钢公司机关部、处办公电话业务的申请审批及管理工作,股份公司经理办负责股份公司机关处室办公电话业务申请审批及管理工作;总公司机动部负责总公司独立厂矿及新钢公司、股份公司各厂矿办公电话业务的申请审批及管理工作;各子公司办公电话业务由主管处室负责管理;总公司厂矿自行管理的小交换机、调度机分机电话,由厂矿主管科室负责管理。 办公电话的安装、迁移、修理、增加功能等要经主管部门审签,子公司、厂矿间的电话迁移、过户,要经双方的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总机的运营维护单位要依法经营,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为电话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办公电话业务服务,接受电话用户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电话用户依法享有使用电话和通信安全的权利。未经批准或用户的同意,总机运营维护单位不得中断电话用户的通信服务。 第九条 各单位申请安装或迁移、修理电话及其它终端设备,总机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在商定时间或其公布承诺的时限内保证装机(修复)开通;如故障电话逾期不能修复的,应该采用临时措施为用户恢复通话(由于电话户原因的除外)。
第十条 电话用户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定额的向总机运营维护单位交纳电话费用。逾期不交者,总机运营维护单位有权要求电话用户补齐所欠费用,并可按所欠费用额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总机运营维护单位因通信设施施工、维护等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电话用户的正常使用的,必须按照规定提前通知电话用户(必要时采取临时措施保证电话用户的通信),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办公电话按使用性质、开通功能的不同,采用最高使用费的限额管理,由各单位自行制定费用控制标准,以节约电话费用。
第十三条 总公司厂区内各厂矿的小交换机、调度机原则上不配备中继线。需要配备中继线时,必须报经总公司机动部批准,并实行分机电话的分等级使用。
第十四条 总公司机动部负责定期组织编发《首钢电话号簿》, 首钢电讯公司开设首钢查号台 (即88291114) 。首钢集团内各单位办公电话号码都应在《首钢电话号簿》刊登,在首钢查号台登记备案。公司内各单位电话号码变更情况要及时报总公司机动部和首钢电讯公司。 第十五条 为保证电话号码的准确性,各单位要保证办公电话对应岗位的稳定性,不能随人员的调动而变更电话号码。
第十六条 电话使用人员要严格执行总公司有关通信保密规定,在通话过程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的内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办公电话及其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企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七条 办公电话的使用人员不得在办公电话上私自安装分机等其它通信设备,不得自行拆迁、改变办公电话的使用性质。任何人和单位不得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使用他人电话号码,不得非法盗用通信设施以逃避费用。 第十八条 办公电话主要为各单位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安装使用,条件允许时可用于住宅公务、公用等场合。利用首钢电话网络资源为首钢集团以外单位安装电话,要报经总公司机动部审核。
第三章 程控电话功能应用
第十九条 首钢局及各单位小交换机开通的办公电话,条件具备时应向用户提供程控电话多种功能服务。按其提供的功能不同,分免费使用和有偿使用;按其功能性质的不同分申请使用和审批使用。
第二十条 办公电话开通使用长途直拨、有偿信息服务、拨号上网等功能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其它功能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即可开通。
第二十一条 办公电话要首先确保办公、生产的使用,满足使用单位的合理需要。
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使用程控电话的有关功能,总机运营维护单位依据总机的性能、技术状况及电话用户的合理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开通各种功能,保证电话用户方便使用。电话总机运营维护单位不得限制或指定电话用户使用某种服务业务。
第二十二条 首钢局及各单位程控小交换机必须从技术上封闭各类有偿信息台。首钢内各类办公电话禁止使用有偿服务功能:自动声讯服务、咨询和电话点播等信息台,特殊需要经办公厅或机动部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私自使用者,所在单位要按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厂矿无对首钢外业务的科室、车间、班组、岗位配备的办公电话,应只限 (除火警等特服号电话外) 本局或本总机内使用,仅与本单位进行联系的生产操作岗位一般不配备办公电话,可配备厂内调度电话。
第四章 长途直拨电话
第二十四条 长途直拨电话包括有长途功能的市话局电话、首钢局电话、各单位小交换机分机电话。长途功能包括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长途直拨业务和其它电信运营公司开通的诸如IP等长途电话业务。
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长途直拨电话的配备使用,根据办公和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实行审批管理。
第二十六条 长途直拨电话的配备范围
(一)总公司、新钢公司、股份公司负责供应、销售和其它有跨省市业务联系的部厅、处室及所属的重要科室、岗位根据需要配备国内长途直拨电话。
(二)总公司独立厂矿、新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各厂矿根据业务需求配备国内直拨电话。
(三)必须是有进出口创汇业务、与国外联系业务的处(室)、厂矿、岗位,方可申请使用国际长途直拨业务,其它岗位一律不予配备。
第二十七条 长途直拨电话的审批
(一)总公司办公厅负责总公司机关长途直拨电话审批
1、 总公司领导办公室电话开通长途直拨功能由办公厅负责办理;
2、 总公司机关各部、处开通长途直拨电话,由所在单位向办公厅提出申请报告,由办公厅主任审批;
3、 总公司临时机构、临时工作需要开通长途电话也按上述条款办理,并限时撤消其功能。
(二)新钢办公厅负责新钢机关长途电话审批
新钢公司领导及机关各部处开通长途直拨电话,由所在单位向办公厅提出申请。国内功能由行政处处长审批,国际功能由办公厅主任审批。
(三)股份公司经理办负责股份公司机关长途电话审批 (四)总公司机动部负责厂矿长途直拨电话审批
总公司独立厂矿、新钢公司、股份公司各厂矿开通长途直拨电话,由所在单位向机动部提出申请报告。国内功能由电信处处长审批,国际功能由机动部部长审批。
(五) 总公司各厂矿自管的用户小交换机(入市话网) ,其分机电话开通长途直拨功能,按上述配备范围由本单位主管厂、矿长审批,报机动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申请单位持批准批复办理开通长途直拨电话的手续,总机运营维护单位见到批准报告后方能开通长途直拨功能。为降低话费支出,具备条件的,要同时申请开通中国联通长途直拨功能和开通使用IP长途电话业务。
第二十九条 长途直拨电话的日常管理
(一)各使用单位要制定长途电话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审批部门备案。每台长途直拨电话机必须有人兼管,责任落实到人。
(二)多人多部门共用的长途直拨电话管理
1、每台长途直拨电话必须建立使用管理台账,兼管人员负责台账管理。
2、使用长途电话前要经主管领导 (或兼管人员)批准同意,用后要在台账上登记签名。
3、 对具有长途功能的电话机要采取加“锁”或申请“限拨”功能的措施,妥善保管“钥匙”或“密码”,严格管理控制费用。
4、必要时可安装使用内部磁卡电话。
(三)如被叫地区已开通IP长途电话业务或中国联通长途功能等多种途径的长途方式可以到达,要选用其费用较低的方式,以节约长途电话费。
(四)因故不再需要长途直拨功能的电话,要及时向批准单位、总机运营维护单位办理手续,撤消长途功能。
(五)禁止私事使用长途直拨电话。
(六)各级主管部门(或兼管人员)每月都要对长途电话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出现问题要进行考核,直至追究责任。
(七)长途电话迁移、变更使用部门等,兼管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若机构变更,批准部门有权对长途直拨电话进行调整或撤消。 (八)总机的运营维护单位应当为用户费用查询提供方便,根据用户的要求免费提供长途等收费清单。协助用户查询有关费用,就用户的疑问配合查找原因。
第五章 其它
第三十条 因工作需要在办公电话上加装传真机的单位,需提前向总机运营维护单位说明情况,所选设备要有入网合格证。安装一个月内向上级电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传真机的使用部门要制定传真机使用管理办法,有专(兼)职人员管理,收发传真件要登记备案。传真机禁止私事使用,禁止收发秘密材料。收到反动、污秽等传真件要立即上报并采取措施防止扩散。
第三十二条 在办公电话上使用大功率(1W以上)无绳电话时要报经机动部批准同意,所选电话机必须符合国家入网标准。
第三十三条 利用首钢办公电话及其线路网络组成内部计算机局域网的单位,在确定其组网方案时要经首钢电讯公司审议,报经总公司机动部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三十四条 需要使用电话拨号方式联通计算机互联网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到总公司机动部签字备案,再到首钢电讯公司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否则以违规使用信息台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机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首办发[1991]36号《首钢总公司办公电话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