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1996]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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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首钢总公司无线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子公司、分公司,部厅,直属厂矿:
为适应首钢集团化改的需要,加强总公司无线电通信管理,现现将修改后的《首钢总公司无线电管理办法》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首钢总公司无线电管理办法
首钢总公司
1996年3月26日
首钢总公司无线电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空中电波秩序,防止无线电相互干扰,保证多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结合首钢集团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无线电台站是指具有向空中发射电波的所有无线电收发信设备,如无线话筒、寻呼机、对讲机、无绳电话、卫星地球站和短波电台等。无线电网络是由上述无线设备组成具有一定功能的无线电通信网,如生产调度选呼指挥网、无中心通信网、寻呼网、具有电话功能的集群网、蜂窝式电话网以及今后发展更高级智能化通信网。
第三条 首钢集团总公司内,各设置无线电台站(网) 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和管理措施。
第四条 首钢集团总公司无线电实行统一管理, 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总公司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无委办)设在总公司机动部,是集团总公司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全公司的无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子公司、 分公司、直属厂矿及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厂、矿级单位,必须有无线电管理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私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第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总公司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设置完成当月要书面报总公司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各单位经批准办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网)的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后, 按照本办法对本单位的无线电进行严格管理。
第九条 北京市无线电频率实行有偿使用, 各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注册费和设备检测费。每年四月份, 各子公司、分公司、直属厂矿要汇总所属各设台单位的执照, 到总公司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办理年度验证缴费手续,公司统一对外缴纳验证、频率占用费。
第十条 各类无线电台站(网)必须按执照所核定的内容工作,不得随意变动, 如需变动应重新申报。撤消台站或临时设台期满时,其执照应及时向原核发单位缴销。
第十一条 设置手续
(一)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网)
1、 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必须向总公司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提出正式报告。由总公司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统一归口正式行文, 报告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无委会)。经市无委会初审同意后,发给《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网)申请表》,由申请单位填写(通信网应附组网示意图) ,报市无委会办公室。
2、申请单位接到市无委会批准并指配频率后,按市无委会核定的设计原则,由工程设计单位拟制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市无委会审核并报国家无委会批准后下文批复。(<工程设计> 的基本内容和格式按(91)京无字第001号文规定办)
3、市无委会正式批复后,申请单位持批复到市无委会办公室办理准购设备手续。
4、申请单位在购置设备时, 应会同设计单位进行试验通信,如符合原设计方案则可按批复要求安装调试和设固定天线, 经三个月开通试验后,台站(网〉符合市无委会核定的技术指标和规定,申请单位可持设台批复办理《北京市人民政府无线电台执照》和《北京市无线电通信网络批复证书》。设置全部完成后详细情况由申请单位用书面报总公司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备案。
5、 申请单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无线电台站执照》所核定的工作频率、时间、地点、呼号使用电台。
(二)申请设置专向对讲机
1、申请单位款项落实后填报《首钢设置无线电设备申请表》,经总公司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审批, 同意后填写北京市规定的正式报表。由申报单位管理部门将报表送市无委会审批。
2、市无委会审批同意后,开具《无线电发射设备准购证》并指配工作频率。申请单位持准购证按市无委会批准的工作频率和发射功率到市无委会批准的销售、生产单位选购设备。
3、申请单位购置对讲机后,由本单位管理部门持准购证回执到市无委会办公室办理《北京市人民政府无线电台执照》。全部完成后, 申请单位将详细情况用书面报总公司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备案。
4、 申请单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无线电台执照》所核定的 工作频率、地点、呼号使用电台。
(三) 申请使用微型无线电发射设备
1、 微型无线电发射设备指功率0.5W以下的无线电设备。如无线话筒、儿童对讲机等。
2、购置使用单位须经总公司无管办批准后,开具准购证明。申请单位持证明到市无委会批准的销售、生产单位选购, 并同时办理《北京市微型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证书》
3、使用单位领取《使用证书》后,方可开通使用。
第十二条 无线电台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值班制度,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填写通话日志,严禁用无线电台谈私事。遇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有关无线电通信保密的规定, 确保通信机密安全。
第十四条 严禁对无线电通信设备擅自拆卸和装修。需报废的无线电设备,在办理固定资产设备报废手续后,再按机器型号、发射功率、使用程度、处理意见分类列出清单, 并同无线电台执照送总公司无管办办理无线电设备报废手续, 经市无委会正式批准后方可报废。
第十五条 经批准报废的无线电台站设备必须按规定销毁处理。销毁在十部以下的,由总公司无管办派人监督销毁;销毁在十部以上的,由市无委会派人监督销毁。
第十六 条对丢失、损坏无线通信设备的责任者, 视情节轻重按违规违制处理并处以设备净值10%-50%的赔款。
第十七条 凡因玩忽职守,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的责任者除按违规违制处理照价赔款外,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八 条对违反通规通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按北京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并对单位要严格考核。
(一)擅自改变无线电台位置、天线高度、发射功率的;
(二)买卖出租或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
(三)擅自测试无线电波电磁场强的;
(四) 因国家安全或重大任务实行无线电管制时,未执行管制 规定的;
(五)未取得电台执照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
第十九条 长期在北京地区以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所属厂、矿单位各项申报手续, 原则上由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所属厂矿的上级单位的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 由申请单位按当地无线电规定自行办理, (同时报总公司无管办备案)。涉及到跨省市的网站,则由总公司统一协调办理。
第二十条 境外使用无线电台站设备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当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携带或者运输出入境无线电台站设备要事先由主办单位报总公司无 线电管理办公室, 经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北京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 研制、生产、销售、进出口无线电设备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及北京市无线电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站的管理, 按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个人业余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首钢总公司机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原(86) 首通电字第
368号关于无线电通信设备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和首发 [1992]
55号关于《无线电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 发生抵触,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