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总公司文件

首发[1998]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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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首钢总公司购置、使用移动电话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处、直属厂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北京市有关移动电话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首钢总公司对移动通信设备的购置使用管理,现将<<首钢总公司购置、使用移动电话的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首钢总公司购置、使用移动电话的管理办法

                             首钢总公司

                              1998年11月23日

首钢总公司购置、使用移动电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总公司对购置、使用移动电话的管理,制止奢侈浪费行为, 根据中央和北京市有关移动电话财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公司对各部处、直属厂矿购置、使用移动电话实行总量控制、按需配置、统一审批、费用限额的管理办法,做到购置合理、使用得当。各部处、直属厂矿不得巧立名目,以公款自行购置移动电话。

  第三条 总公司机动部负责各直属厂矿申请购置移动电话的审批及管理工作;办公厅负责总公司各部处申请购置移动电话的审批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总公司对购置、 使用移动电话按总量不超过全体职能管理岗位定编人数的3%严格控制, 对单位按实际需要出发,不一刀切,总体配置方案由总公司经理办公会审定。各部处、直属厂矿确因工作需要申请购置移动电话,应按管理渠道分别报机动部、办公厅平衡审核,由总公司主管经理审批。批准购置的移动电话,由总公司部计财部办理控办手续,申请单位按规定程序购置。

  第五条 移动电话由使用单位统一管理, 不得固定配发给个人。本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时,经批准可以借用,借用期一般以计费月为单位。

  第六条 移动电话的话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限额使用。每部移动电话每月通话费限额为400元(含基本月租费) ,超出部分由使用者个人负担,特殊情况出现的超支,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报销。

  第七条 移动电话通话费的报销, 须经各单位主管领导签认后,财务部门方能报销。

  第八条 移动电话购置费和通话费在财务 “移动电话费”明细科目中列支,不得列入其它科目报销。

  第九条 移动电话的使用人员, 应爱护设备,不得擅自拆卸和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当做固定电话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丢失的由个人赔偿,因使用不当非正常损坏的,由个人负担修理费用。调离本单位时必须退还借用的移动电话。

  第十条 移动电话的使用人员, 在通话过程中,不得涉及有关国家和首钢内部秘密事项的内容。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移动电话使用的监督管理,明确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

  第十二条 首钢集团内各子公司、 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机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