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总公司文件

首发[1997]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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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首钢总公司住宅公务电话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子公司、直属单位,部厅、直属厂矿:

  经总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首钢总公司住宅公务电话管理规定(试行)》

颁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首钢总公司住宅公务电话管理规定(试行)

                             首钢总公司

                             1997年7月16日

首钢总公司住宅公务电话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中务院关于党

政机关历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 的实施办法》,结合首钢总公司实际情

况,制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首钢总公司北京地区各单位。

  第二条 总公司领导, 总公司部厅领导,受聘的教授级高工 (包括其他具有同等级

别职称人员) 总公司直属处室、部厅所属处室及直属厂矿的正职领导,可安装住宅公务

电话。总公司各厂矿、处室副职领导因工作需要安装住宅公务电话,要向办公厅提出申

请, 报经总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安装住宅公务电话,仅限于工作需要,不属于政

治、生活待遇。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只能安装一部。

  第三条 按上述规定安装的住宅公务电话, 因工作需要需开通国内或国际直拨功能

,要向办公厅提出申请,报经总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四条 新装住宅公务电话, 原则上不再安装6829局电话;已安装6829局电话的,

要逐步调整为市话局电话。

  第五条 住宅公务电话的产权归支付初装费单位所有。配有住宅公务的领导工作变动

后,仍属第二条规定范围的,要办理单位间的产权未完过户;不属于 第二条规定范围的

,可在一个月内过户给个人,本人不愿意过户的,要办理撤机手续。

  第六条 住宅公务电话实行费用限额管理。 每月每部电话限费额为80元,超过部分

由使用者承担。总公司领导及开通国内可国际直拨功能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 住宅公务电话限额标准, 由总公司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和电话收费标准变

动情况相应调整。

  第八条 总公司办公厅负责住宅公务电话的专业管理。

  各单位行政部门负责住宅公务电话的日常管理。

  电讯公司负责住宅公务电话装、移、撤机及对市 话局的有关业务,按月提供住宅公

务电话费用清单。

  第九条 住宅公务电话装、 移、撤机,需要所在单位向办公厅提出申请,由办公厅

按上述规定办理。各单位行政部门负责对住宅公务电话各项费用报销单据的核实、登记

、签认,财务部门根据行政部门签批的单据,负责收取超过限额标准部分的电话费。

  第十条 各子公司、 直属单位,以及首钢总公司北京地区以外的单位要根据当地政

府有关规定,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办法,并报办公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首钢总公司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原有关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